(2005)孝中刑初字第43號
——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9-27)
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5)孝中刑初字第43號
公訴機關(guān)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蔡代文,男,1966年9 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漢族 ,初中文化程度,務(wù)農(nóng),。裕R蛏嫦臃副I竊罪,于2005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
辯護人黃勇華,湖北中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李許炎,男,1970年3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漢族,小學(xué)文化程度,務(wù)農(nóng),。裕。2000年5月22日因犯盜竊罪被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2004年4月14日被減刑后釋放,F(xiàn)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05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鐘平保,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漢族,小學(xué)文化程度,務(wù)農(nóng),。裕R蛏嫦臃副I竊罪,于2004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
辯護人盛志剛,湖北開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列各被告人現(xiàn)均羈押于孝昌縣看守所。
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檢察院以孝檢刑訴[2005]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蔡代文、李許炎、鐘平保犯盜竊罪,于200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05年8月30日立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5年9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如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蔡代文及其辯護人黃勇華、被告人李許炎、被告人鐘平保及其辯護人盛志剛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經(jīng)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并作出決定,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3年10月至2004年9月,被告人蔡代文、李許炎、鐘平保經(jīng)事先合謀并踩點后,攜帶斷線鉗、螺絲刀、偽造的軍車牌照等作案工具和交通工具(鄂L01231桑塔納轎車),分別或伙同竄至湖北省大冶市、黃石市、孝昌縣、鄂州市等地,以高檔越野車為目標實施盜竊,得手后由被告人蔡代文和李許炎分別聯(lián)系李晨曦、胡春來(均另案處理)等人銷贓。其中,被告人蔡代文、鐘平保共同盜竊作案6起,盜竊總價值2484425元,銷贓后各分得贓款50000元、60000元;被告人李許炎參與盜竊作案5起,盜竊總價值2044345元,銷贓后分得贓款30000元。2004年9月16日,被告人鐘平保被孝昌警方盤問時,主動交代其伙同被告人蔡代文、李許炎在孝昌縣水務(wù)局盜竊的犯罪事實。針對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guān)當(dāng)庭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證據(jù):1、被盜車輛單位的報案材料;2、證人王君芳、朱貞月、周偉、金天星、曹幸福、李彥平、李晨曦、胡春來、李雪等人的證言;3、物證照片:包括鄂L01231號桑塔納轎車和被盜車輛照片;4、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5、公安機關(guān)、交通部門出具的情況說明;6、鄂州市公安局指紋鑒定書;7、孝昌縣物價局涉案物品價值評估鑒定結(jié)論書;8、指認、辨認筆錄;9、視聽資料:鄂L01231號桑塔納轎車案發(fā)當(dāng)晚通過京珠高速公路咸安收費站的錄像;10、書證:刑事判決書、裁定書、釋放證明書、戶籍證明;11、被告人蔡代文、李許炎、鐘平保的供述和辯解。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蔡代文、李許炎、鐘平保多次結(jié)伙流竄盜竊作案,數(shù)額特別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均應(yīng)當(dāng)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蔡代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許炎、鐘平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鐘平保主動交代其伙同被告人蔡代文、李許炎在孝昌縣水務(wù)局盜竊車輛的犯罪事實,系自首。被告人李許炎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又重新犯罪,屬累犯。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蔡代文、李許炎、鐘平保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被告人蔡代文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認為,被告人蔡代文不是主犯;有檢舉揭發(fā)他人盜竊、銷贓犯罪事實的立功表現(xiàn);其認罪態(tài)度好,請求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鐘平保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認為,被告人鐘平保具有自首情節(jié),是從犯,其認罪態(tài)度好,請求從輕和減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03年10月至2004年9月,被告人蔡代文、李許炎、鐘平保經(jīng)事先合謀并踩點后,攜帶斷線鉗、螺絲刀、偽造的軍車牌照等作案工具和交通工具(鄂L01231桑塔納轎車),分別或伙同竄至湖北省大冶市、黃石市、孝昌縣、鄂州市等地,以高檔越野車為目標實施盜竊,得手后由被告人蔡代文和李許炎分別聯(lián)系李晨曦、胡春來(均另案處理)等人銷贓。其中,被告人蔡代文、鐘平保共同盜竊作案6起,盜竊總價值2484425元,銷贓后各分得贓款50000元、60000元;被告人蔡代文單獨銷車2次,價值 751585元;被告人李許炎參與盜竊作案5起,盜竊總價值2044345元,銷贓后分得贓款30000元;被告人李許炎、鐘平保共同銷車2次,價值841670元。因三被告人的盜竊行為,導(dǎo)致三輛被盜車輛無法追回,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1281750元。分述如下:
1、2003年10月13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蔡代文、鐘平保乘坐公共汽車竄至大冶市政府家屬區(qū),由被告人蔡代文負責(zé)望風(fēng),被告人鐘平保采取撬開車窗進入駕駛室、撬鎖點火等手段,盜竊中鐵十二局武九鐵路指揮部停放在車庫內(nèi)的一輛銀灰色三菱帕杰羅越野車(車牌號為鄂AF7769),價值440080元。經(jīng)胡春來介紹,二人當(dāng)晚將車開至廣州,以6萬元價格賣給李晨曦。被告人蔡代文分得贓款27000元,被告人鐘平保分得贓款33000元。該車在李晨曦被惠州市公安局抓獲后在停車場丟失。
2、2004年5月20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蔡代文、李許炎、鐘平保駕駛鄂L01231桑塔納轎車竄至大冶市安居工程院內(nèi),由被告人蔡代文、鐘平保負責(zé)望風(fēng),被告人李許炎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盜竊勁酒公司一輛墨綠色豐田3400型越野車(車牌號鄂B55169),價值445590元。當(dāng)晚,被告人李許炎、鐘平保將車開至廣東省惠州市,以4萬元的價格賣給“大富貴”(姓名不詳)。被告人李許炎分得贓款20000元,被告人蔡代文、鐘平保各分得贓款10000元。
3、2004年6月6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蔡代文、李許炎、鐘平保駕駛鄂L01231桑塔納轎車竄至黃石市頤陽小區(qū),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盜竊黃石市政府一輛墨綠色豐田3400型越野車(車牌號鄂B00888),價值396080元。當(dāng)晚,被告人李許炎、鐘平保將車開至廣東省惠州市,以4萬元價格賣給“大富貴”。被告人鐘平保實得贓款10000元。
4、2004年6月20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蔡代文、李許炎、鐘平保駕駛鄂L01231桑塔納轎車竄至大冶市水務(wù)局院內(nèi),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盜竊曹幸福的一輛墨綠色三菱帕杰羅越野車(車牌號鄂B55819),價值495090元。當(dāng)晚,被告人李許炎、鐘平保將車開往廣東銷贓,途徑京珠高速公路韶關(guān)段時翻車,二人棄車逃跑,該車被警方查獲后發(fā)還給失主。
5、2004年9月3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蔡代文、李許炎、鐘平保駕駛鄂L01231桑塔納轎車竄至孝昌縣水務(wù)局院內(nèi),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盜竊該單位一輛墨綠色三菱獵豹3000型越野車(車牌號鄂K82000),價值311505元。經(jīng)胡春來介紹,被告人蔡代文將車開至廣州,以3萬元價格賣給李晨曦 。被告人蔡代文分得贓款13000元,被告人李許炎分得贓款10000元,被告人鐘平保分得贓款7000元。該車在案發(fā)后被追回并發(fā)還給失主。
6、2004年9月10日凌晨2時許, 被告人蔡代文、李許炎、鐘平保駕駛鄂L01231桑塔納轎車竄至鄂州市西山辦事處塘角頭胡蔡咀23號,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盜竊華北油建工程公司黃石項目部一輛墨綠色三菱帕杰羅V73型越野車(車牌號冀JA2215),價值396080元。被告人蔡代文等人將車開至鄂州市碧石鎮(zhèn)時翻車,后棄車逃跑,該車被警方查獲后發(fā)還給失主。
2004年9月16日,被告人鐘平保被孝昌警方盤問時,主動交代其伙同被告人蔡代文、李許炎在孝昌縣水務(wù)局盜竊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報案材料。中鐵十二局武九鐵路指揮部、黃石市人民政府機關(guān)車隊、孝昌縣水務(wù)局、華北油建工程公司黃石項目部等被盜車輛單位的報案材料,均證實了車輛被盜的事實和被盜車輛的情況。
2、證人證言。證人朱貞月(中鐵十二局武九鐵路指揮部司機)、周偉(勁酒公司司機)、金天星(黃石市人民政府機關(guān)車隊司機)、曹幸福、李彥平(華北油建工程公司黃石項目部司機)、王君芳(孝昌縣水務(wù)局司機)等人的證言,均證實了車輛被盜的事實和被盜車輛的情況。
證人李晨曦(男,40歲,住廣州市番禺區(qū)海天花園22棟。另案處理。)的證言。證實了他通過胡春來的介紹,向被告人蔡代文購買車輛的事實。
證人胡春來(男,42歲,咸寧人,住廣州市環(huán)市東路475號。另案處理。)的證言。證實了他幫被告人蔡代文將偷來的車賣給李晨曦的事實。
3、辨認筆錄。證實了證人李晨曦、胡春來分別對包括被告人蔡代文的照片在內(nèi)的多人照片進行了混合辨認,分別認出了被告人蔡代文就是賣車的人。
4、指認筆錄。證實了被告人鐘平保對6次盜竊地點進行了指認的事實。也證實了被告人李許炎對第四起盜竊地點進行了指認的事實。
5、物證照片。被盜車輛鄂B55819、鄂K82000、冀JA2215及作案用車鄂L01231的照片,證實了被盜車輛的情況。
6、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證實了被盜車輛的現(xiàn)場情況。
7、鄂州市公安局刑事技術(shù)鑒定書鄂州公刑指鑒(2005)第30號。證實從被盜車輛冀JA2215的方向盤上及車身上共提取指紋14枚。經(jīng)鑒定,其中有兩枚提取的指紋為被告人李許炎的右手食指和左手食指所留。
8、孝昌縣物價局涉案物品價值評估鑒定結(jié)論書。證實了被盜的六輛汽車的價值為2484425元的事實。
9、(1)廣東省韶關(guān)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公路大隊出具的說明。證實了被盜車輛鄂B55819在京珠高速公路韶關(guān)段南行59KM處發(fā)生交通事故,被棄在該地。后該車移交給湖北省大冶市公安局。
(2)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區(qū)分局出具的證明。證實了在鄂州市碧石鎮(zhèn)發(fā)現(xiàn)被盜車輛冀JA2215的事實。
10、書證。(1)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2000)第399號刑事判決書、韶關(guān)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第3246號、(2004)第1833號刑事裁定書、廣東省北江監(jiān)獄(2004)第399號釋放證明書。分別證實了被告人李許炎被判刑、減刑和釋放的事實。
(2)被告人蔡代文、李許炎、鐘平保的戶籍證明。
11、被告人蔡代文、李許炎、鐘平保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且其供述相互吻合。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代文、李許炎、鐘平保多次結(jié)伙流竄盜竊機動車,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gòu)成盜竊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盜竊犯罪中,被告人蔡代文、李許炎從準備作案用工具、作案用車輛、具體實施盜竊汽車的行為、銷售被盜汽車等情節(jié)上,均起主要作用,屬主犯;被告人鐘平保起次要作用,屬從犯,應(yīng)予從輕處罰。對被告人蔡代文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蔡代文在共同犯罪中沒有起組織、主要作用,不是主犯及被告人蔡代文有立功表現(xiàn)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蔡代文在盜竊犯罪中,從準備作案用工具、具體實施盜竊汽車的行為、銷售被盜汽車等情節(jié)上,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該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被告人蔡代文是否有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的事實,辯護人未提出相關(guān)的證據(jù)予以證實,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李許炎在共同盜竊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的意見不當(dāng),應(yīng)予糾正。對被告人鐘平保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鐘平保歸案后主動交代盜竊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與事實相符,予以采納。被告人李許炎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dāng)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yīng)予從重處罰。被告人鐘平保主動交代其伙同被告人蔡代文、李許炎在孝昌縣水務(wù)局盜竊車輛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予以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蔡代文、李許炎、鐘平保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后果,對被告人蔡代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對被告人李許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對被告人鐘平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蔡代文犯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 ,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交納該罰金。)
二、被告人李許炎犯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 ,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交納該罰金。)
三、被告人鐘平保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交納該罰金。)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二0一八年九月十五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均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彭 建 新
審 判 員 羅 亞 東
審 判 員 李 林 平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馮 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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