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某訴馬某、李某合同糾紛案
——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5-13)
鄧某訴馬某、李某合同糾紛案
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9)并民終字第643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鄧蘭梅,女,1958年11月22日出生,漢族,太原市鐵路局太原西站退休職工,住(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馬德剛,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波濤(又名李小波),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漢族,太原北站貨運室值班員,住(略)。
上訴人鄧蘭梅因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嶺區(qū)人民法院(2007)杏民二初字第2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上訴人鄧蘭梅以與被上訴人庭外和解為由,于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上訴人鄧蘭梅在審理過程中自愿申請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鄧蘭梅撤回上訴,雙方均按原審判決執(zhí)行。
訴訟費900元,減半收取,由上訴人鄧蘭梅負擔450元。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景銅柱
審 判 員 張忠強
代理審判員 韓旭霞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孟美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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