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梁法民初字第2270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1-4-8)
梁 平 縣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0)梁法民初字第2270號
原告蔣XX,男,生于1974年1月30日,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農民。
委托代理人謝友成,重慶市梁平縣梁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蔣LL,男,生于1984年3月9日,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農民。
被告周XX,女,生于1978年6月2日,漢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農民。
原告蔣XX與被告周X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謝友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XX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蔣XX訴稱,原告蔣XX與被告周XX相識后同居生活,于2001年2月10日生育一女,取名蔣周芳。2001年3月23日辦理結婚登記,婚后,原、被告于2002年9月13日生育一子,取名蔣萬偉。2006年,原、被告共同外出務工,被告周XX迷戀網(wǎng)絡,2009年8月,被告周XX因與他人網(wǎng)戀,不履行夫妻義務,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徹底破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準許原、被告離婚,婚生子女隨原告蔣XX生活。
被告周XX未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蔣XX與被告周XX相識后同居生活,2001年2月10日生育一女,取名蔣周芳。2001年3月23日原告蔣XX與被告周XX在梁平縣禮讓鎮(zhèn)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2002年9月13日原、被告又生育一子,取名蔣萬偉。2010年1月原告蔣XX曾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周XX離婚,后撤回起訴。現(xiàn)原告蔣XX以與被告周XX夫妻感情已經(jīng)破裂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準許原、被告離婚,婚生子女均隨原告蔣XX生活。
上述事實,有原告方的陳述、結婚證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蔣XX與被告周XX婚后夫妻關系一般,共同生活中發(fā)生過糾紛,原告蔣XX現(xiàn)起訴與被告周XX離婚,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實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對原告蔣XX要求與被告周XX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蔣XX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0.00元,由原告蔣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齊 永 忠
審 判 員 藍 疆
審 判 員 吳 建 華
二O一一年四月八日
書 記 員 葉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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