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湛中法立民終字第45號
——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2-23)
(2012)湛中法立民終字第45號
廣 東 省 湛 江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2)湛中法立民終字第4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xx,女,38歲,漢族,住吳川市樟鋪鎮(zhèn)xxx村132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吳xx,男,40歲,漢族,住吳川市長岐鎮(zhèn)黎屋管理區(qū)xx村7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
上訴人李xx因與被上訴人吳xx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吳川市人民法院(2011)湛吳法民初字第878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2012年2月9日,上訴人李xx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jīng)審查認(rèn)為,上訴人李xx撤回上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上訴人李xx撤回上訴,吳川市人民法院(2011)湛吳法民初字第878號民事裁定自本裁定書送達(dá)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黃海霞
審 判 員 許廣恩
審 判 員 杜友裕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林 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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