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50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2-2-3)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50號
原告:王某某,××年×月××日出生,×族,×民,住慈溪市××鎮(zhèn)××村××。公民身份號碼:×××××××××
委托代理人:金輝,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吳丹,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景某某,××年×月×日出生,×族,×民,住慈溪市××鎮(zhèn)×××村××。公民身份號碼:×××××××××
原告王某某為與被告景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陳忠輝適用簡易程序于2012年1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吳丹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景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起訴稱:2008年被告因兒子結婚需要向原告借款10 000元,口頭約定借期一個月。屆期,被告未按約歸還借款。后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歸還了3 500元,但余款被告至今未予歸還,F要求被告及時歸還借款6 50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1.欠條1份,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 500元的事實;
2.戶口簿1份,證明原告與楊科系母子關系的事實;
3.常住人口信息1份,證明被告的主體資格。
被告景某某未作答辯,也未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
被告景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視為放棄答辯、舉證、質證權利。
經審查,原告提供的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本院認定的證據及原告的庭審陳述,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被告景某某因兒子結婚向原告王某某借款10 000元,雙方未書面約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后被告景某某歸還了3 5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對上述借款及還款事實予以確認,但余款6 500元被告至今未還,F原告訴來本院,請求解決。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且有效,依法應予保護。雙方對借款期限沒有明確的約定,故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即時歸還借款,但應給予被告必要的準備時間。本院受理本案后,已依法給予被告答辯、舉證期限,應視為已給予被告必要的還款準備時間,F原告要求被告即時歸還借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景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歸還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幣6 500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本院依法收取25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在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收到本院送達的上訴案件受理費繳納通知書后七日內,憑判決書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收費窗口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如銀行匯款,收款人為寧波市財政局非稅資金專戶,帳號:810060143738093001,開戶銀行:寧波市中國銀行營業(yè)部。如郵政匯款,收款人為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室。匯款一律注明原審案號。逾期不交,作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本頁無正文)
代理審判員 陳 忠 輝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代書記員 施 維 維
附:本判決依據的法律條文及司法解釋:
一、相關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申請執(zhí)行的規(guī)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
前款規(guī)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第18條:人民法院受理執(zhí)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申請或移送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2)申請執(zhí)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3)申請執(zhí)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4)申請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zhí)行標的和被執(zhí)行人明確;(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6)屬于受申請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應當在七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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