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黔法民初字第03575號
——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法院(2013-3-13)
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2)黔法民初字第03575號
原告鄭XX,男,生于1987年8月25日(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漢族,重慶市黔江區(qū)人,住黔江區(qū)XX鎮(zhèn)XX村X組。
委托代理人張XX,重慶市黔江區(qū)XX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楊XX,女,生于1989年1月2日(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漢族,籍貫河南省XX縣XX鎮(zhèn)XX村,現(xiàn)下落不明。
原告鄭XX與被告楊X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張桂華、劉英和人民陪審員劉維聲組成合議庭,由張桂華擔任審判長,于2013年3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楊XX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權利義務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和開庭傳票后,仍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鄭XX訴稱:原、被告于2009年5月在廣州打工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同年10月1日舉辦婚禮,2009年10月15日在黔江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2010年2月生育鄭X。由于雙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一直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嫌棄原告家庭貧困,雙方經(jīng)常因一些家庭瑣事發(fā)生吵架,導致夫妻感情出現(xiàn)裂痕。被告于2010年2月借口回娘家外出,從此與原告及家人失去聯(lián)系,經(jīng)原告多方查找,至今了無音訊。原、被告成了有名無實的婚姻家庭,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此,原告特向貴院起訴,請求判令原、被告間離婚,婚生子鄭X由原告撫養(yǎng),由被告支付撫養(yǎng)費,另由被告承擔訴訟費。
原告鄭XX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在舉證期限內(nèi)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材料:
1、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被告身份情況;
2、結婚證,證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關系的事實;
3、黔江區(qū)XX鎮(zhèn)XX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證實因感情不和,被告從2010年2月離家外出,至今未回,現(xiàn)下落不明;
4、XX縣XX鎮(zhèn)XX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證實被告從2009年與原告結婚后至今未回娘家,現(xiàn)下落不明;
5、鄭X常住人口登記卡,證明婚生子身份情況;
6、暫住證復印件,證明原告暫住黔江區(qū)城西。
被告楊XX未出庭參加訴訟,也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和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鄭XX與被告楊XX于2009年5月在廣州打工期間認識并確立戀愛關系,2009年10月1日舉行婚禮,2009年10月15日在黔江區(qū)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2010年2月3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名鄭X。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感情一般。2010年2月被告楊XX外出,與原告及其家人失去聯(lián)系,經(jīng)原告多方查找無果,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認為,被告不盡夫妻義務,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分居達兩年以上,原、被告間的夫妻感情已經(jīng)破裂,故于2012年11月20日起訴來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子鄭X由原告撫養(yǎng)。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結婚證、居民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卡、暫住證、黔江區(qū)XX鎮(zhèn)XX村村民委員會和XX縣XX鎮(zhèn)XX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關于被告于2010年離家外出,與家庭失去聯(lián)系,至今下落不明的證明及原告當庭陳述記錄在案,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夫妻應以感情為基礎,原、被告雙方理應互敬互愛,共同奮斗,創(chuàng)建幸福的婚姻家庭關系。被告不珍惜夫妻間的感情,不能正確處理家庭關系,對家庭經(jīng)濟條件缺乏正確認識,從2010年2月離家外出至今2年之久,期間,一直不與原告及家人聯(lián)系,也不盡為人之妻的義務,以致原、被告間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的規(guī)定,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jīng)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此被告應負主要責任,原告請求離婚,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鄭XX在庭審中自愿要求撫養(yǎng)婚生子鄭X,不要被告承擔子女撫養(yǎng)費的請求,本院予以準許。關于原、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債權債務的問題,因被告楊XX現(xiàn)下落不明,在本案中不作審理,可待被告出現(xiàn)后,由當事人另行主張權利。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鄭XX與被告楊XX離婚。
二、婚生子鄭X隨原告鄭XX一起生活,由原告鄭XX承擔子女撫養(yǎng)費。
三、駁回原告鄭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在本判決未生效前當事人不得另行與他人結婚。
案件受理費24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840元,由原告鄭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費用(金額與一審相同)。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nèi)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nèi)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審 判 長 張桂華
代理審判員 劉 英
人民陪審員 劉維聲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謝 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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