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南商初字第200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2013-9-10)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南商初字第200號
原告:劉 XX ,男, 1975 年 3 月 16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qū) XX 。公民身份號碼: XX 。
被告:張 XX ,男, 1973 年 12 月 1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qū) XX 。公民身份號碼: XX 。
原告劉 XX 為與被告張 X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8 月 12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章作添獨任審判,于 2013 年 9 月 10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并當庭宣告判決。 原告劉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 ,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 XX 訴稱:被告張 XX 以做生意為由出具借條向原告劉 XX 借款人民幣 440000 元,未約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借款后,經原告催討,被告一直未予歸還。因此,原告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張 XX 歸還借款人民幣 440000 元;
被告張 XX 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訴稱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公民身份證 ( 復印件 ) 、被告身份信息(復印件)、借條(原件)、收條(原件)、 浙江稠州商業(yè)銀行匯款憑證(原件) 以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 被告張 XX 出具借條向原告 劉 XX 借款人民幣 500000 元,但原告 劉 XX 實際交付的借款本金為 440000 元,借條約定的借款本金與實際交付的借款本金不一致,應當以實際交付的借款數額作為本案的借款本金。借條未約定還款期限,被告張 XX 理應在原告 劉 XX 催討后及時歸還借款,故原告 劉 XX 要求被告張 XX 按照實際借款本金人民幣 440000 元履行歸還義務,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張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劉 XX 借款本金人民幣 440000 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 7900 元,減半收取 3950 。由被張 XX 負擔。
若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章 作 添
二 〇 一三年九月十 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夏 金 濤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