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刑初字第138號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5-1-21)
(2015)嘉平刑初字第138號
公訴機關(guān)平湖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林某,職工。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8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現(xiàn)羈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曹磊,浙江信專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平湖市人民檢察院以平檢公訴刑訴(2015)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陸虹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林某及辯護人曹磊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
1、2012年11月,被告人林某在中國建設(sh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辦理信用卡一張(卡號為53×××67),截止2014年6月13日其惡意透支本金19994.11元,期間銀行多次催討,其拒不還款。
2、2012年11月,被告人林某在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興分行辦理信用卡一張(卡號為62×××01),截止2014年11月18日其惡意透支本金4992.22元,期間銀行多次催討,其拒不還款。
3、2013年3月,被告人林某在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興平湖支行辦理信用卡一張(卡號為52×××11),截止2014年11月21日其惡意透支本金9688.73元,期間銀行多次催討,其拒不還款。
4、2013年5月,被告人林某在中信銀行嘉興平湖支行辦理信用卡一張(卡號為62×××34),截止2014年11月12日其惡意透支本金4263.80元,期間銀行多次催討,其拒不還款。
5、2013年6月,被告人林某在中國光大銀行杭州分行辦理信用卡一張(卡號為62×××13),截止2014年11月4日其惡意透支本金9461.21元,期間銀行多次催討,其拒不還款。
6、2013年6月,被告人林某在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辦理信用卡一張(卡號為35×××88),截止2014年11月27日其惡意透支本金10701.83元,期間銀行多次催討,其拒不還款。
7、2013年8月,被告人林某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辦理信用卡一張(卡號為62×××56),截止2014年11月12日其惡意透支本金17584.56元,期間銀行多次催討,其拒不還款。
8、2013年9月,被告人林某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辦理信用卡一張(卡號為55×××20),截止2014年11月12日其惡意透支本金2102.99元,期間銀行多次進行催討,其拒不還款。
9、2013年9月,被告人林某在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辦理信用卡一張(卡號為62×××37),后通過刷卡消費等方式惡意透支,截止2014年10月20日其惡意透支本金14982.82元,期間銀行多次催討,其拒不還款。
另查明,被告人林某已向中國建設(sh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還款28289.66元,向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興平湖支行還款6413.5元,中信銀行嘉興平湖支行還款7332元,向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興平湖支行還款13153元。
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林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證言、辦卡資料、交易明細、催款通知書、催收歷史記錄、存款回單、還款計劃書、情況說明、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證明、抓獲經(jīng)過、身份證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持信用卡惡意透支本金9萬余元,屬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應(yīng)予支持。被告人林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鑒于本案大部分贓款已退還被害單位,亦可對被告人林某酌情從輕處罰,并可依法適用緩刑,辯護人對此提出的辯護意見可予采納。據(jù)此,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zé)令被告人林某退賠中國光大銀行杭州分行本金9461.21元、退賠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本金10701.83元、退賠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本金19687.55元、退賠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本金14982.82元。
被告人林某回到社會后,應(yīng)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登峰
人民陪審員 徐正明
人民陪審員 金 蘭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俞佳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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