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蘭刑初字第17號
——浙江省蘭溪市人民法院(2015-1-6)
(2015)金蘭刑初字第17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蘭溪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職工。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犯罪于2014年9月20日被浙江省蘭溪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qū)彙,F(xiàn)在家候?qū)彙?br>
浙江省蘭溪市人民檢察院以蘭檢公訴刑訴(201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蘭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葉勇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9月中旬,被告人趙某為發(fā)泄情緒,在上班途經(jīng)浙江省蘭溪市蘭江街道教師樓后門的道路時,多次任意用隨身攜帶的鑰匙劃停放在該道路路旁的小型轎車的車身,損壞小型轎車車身的漆面。
1、2014年9月12日6時30分許,被告人趙某用鑰匙劃被害人朱某甲的浙g×××××灰色大眾寶來小型轎車、劃被害人王某的浙g×××××黑色豐田銳志小型轎車,分別造成被害人朱某甲、王某損失人民幣480元、1400元。
2、2014年9月18日6時30分許,被告人趙某用鑰匙劃被害人朱某乙的浙g×××××白色東風起亞小型轎車、劃被害人倪某的浙g×××××黑色豐田凱美瑞小型轎車,分別造成被害人朱某乙、倪某損失人民幣720元、1750元。
3、2014年9月19日6時30分許,被告人趙某用鑰匙劃被害人何某的浙a×××××紅色?怂剐⌒娃I車,造成被害人何某損失人民幣480元。
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趙某已賠償各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各被害人對被告人趙某的犯罪行為予以諒解。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1、被告人趙某的供述;2、被害人朱某甲、王某、朱某乙、倪某、何某的陳述;3、蘭溪市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價格鑒定結論書》;4、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照片;5、被損汽車照片;6、視頻資料;7、抓獲經(jīng)過;8、諒解書;9、被告人趙某的戶籍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無視社會公德,破壞社會秩序,為發(fā)泄情緒,多次任意損毀他人財物,且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趙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趙某的犯罪情節(jié)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現(xiàn),對被告人趙某可以適用緩刑。為嚴肅國法,維護社會的公共秩序,保護公民的財產(chǎn)所有權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金雅林
人民陪審員 馮美琴
人民陪審員 吳國榮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代書 記員 應曉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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