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杏民初字第01995號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qū)人民法院(2014-12-2)
(2014)杏民初字第01995號
原告王某某,女,1985年7月10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井陘縣。
被告邢某甲,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定襄縣。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邢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侯晉順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被告邢某甲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原、被告2005年相識,2006年3月戀愛,2007年7月24日登記結婚,婚前感情還行,婚后感情還可以,但之前也有提過離婚,因為孩子太小,因為被告經常不上班,兩人經常打架,第一次起訴離婚,雙方感情已破裂,從2014年9月開始分居至今,訴請1、判令原、被告離婚;2、判令婚生女由原告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被告每月支付436元,直至女兒獨立生活為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損害賠償金5000元,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邢某甲辯稱,我不同意離婚,因為不同意離婚所以共同撫養(yǎng)孩子,因為不同意離婚我不需要賠償原告,生活來源由我承擔,原告跟我回去訴訟費用我承擔,原告說我不工作不是事實,夫妻之間難免有磕碰,平時感情挺好的,我沒有對原告拳打腳踢,如果有也早就離婚了。原告手腕錯位是意外,不是我故意的,是兩人爭吵時原告不小心弄的。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相識,2006年3月確定戀愛關系,2007年7月24日登記結婚,2007年1月30日共同生育一女邢某乙,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2014年10月1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來本院請求與被告離婚。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復印件、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自愿登記結婚,有一定夫妻感情,雖因家庭瑣事導致感情不融洽,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雙方本著互諒互讓、互相關心的原則,加強溝通與理解是可以繼續(xù)共同生活的,故對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侯晉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 陳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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