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杏民初字第02222號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qū)人民法院(2014-12-18)
(2014)杏民初字第02222號
原告劉某某,男,1938年1月15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太原市。
被告張某某,女,1944年1月16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太原市。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審判員薛霞麗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被告張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原被告2000年春節(jié)期間經(jīng)人介紹認識,后自由戀愛。2003年6月4日領取結婚證;榍案星橥茫楹笠蚪(jīng)濟糾紛感情一直不好。2014年10月27日開始分居,在原告大姑娘家居住。原被告雙方未共同生育子女,有夫妻共同存款8.9萬元,無其他夫妻共同財產(chǎn)、共同債權、債務。2014年11月19日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本院,訴請:1、判決原、被告離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3、本案訴訟費由原告承擔。
被告張某某辯稱,不同意離婚,我們還有感情,還能繼續(xù)過,怕人笑話不愿意離婚。無共同生育子女,無夫妻共同財產(chǎn)、共同存款、債權、債務。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春節(jié)期間經(jīng)人介紹認識,后自由戀愛。2003年6月4日領取結婚證。原被告婚前感情挺好,婚后感情一般;楹笠蚪(jīng)濟問題發(fā)生過爭吵。原被告未共同生育子女,無夫妻共同財產(chǎn)、共同存款、債權、債務。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自愿登記結婚,有一定夫妻感情,雖因經(jīng)濟問題導致感情不融洽,但夫妻感情并未徹底破裂。只要雙方本著互諒互讓、互相關心的原則,加強溝通與理解是可以繼續(xù)共同生活的,故對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助理審判員 薛霞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田 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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