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蘆宣民初字第8號
——江西省蘆溪縣人民法院(2015-1-20)
(2015)蘆宣民初字第8號
原告葉某某,男,漢族,1976年9月生,浙江省樂清市人。
被告曾某某,男, 漢族,1981年4月生,蘆溪縣人。
原告葉某某訴被告曾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傳增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曾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葉某某訴稱,2013年1月8日,被告曾某某以資金周轉(zhuǎn)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3天,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條。后被告逾期未還,原告數(shù)次催討無果后特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自2013年1月11日計算至還款之日止;本案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曾某某未予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曾某某于2013年1月8日向原告葉某某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條。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三天,未約定利息。后被告曾某某逾期未還,原告便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證、被告流動人口登記表、被告出具的借條及原告的當庭陳述,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曾某某向原告葉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條,理應承擔償還借款的義務,F(xiàn)被告曾某某逾期未償還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5000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雙方約定的還款期限為2013年1月11日,現(xiàn)被告逾期未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還款利息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未約定逾期付款利息,可以按同期同等銀行貸款利率計算。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為5.6%。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曾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償還原告葉某某借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本金5000元,按年利率5.6%,自2013年1月11日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50元,由被告曾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萍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傳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文 溪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