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溫平刑初字第995號
——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法院(2015-9-8)
(2015)溫平刑初字第995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務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9日歸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轉取保候審,同年9月2日被本院決定逮捕。現羈押于平陽縣看守所。
辯護人溫作蟬,浙江橫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平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溫平檢公訴刑訴(2015)6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指派代理檢察員鄭國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辯護人溫作蟬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平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7月29日晚,被告人張某駕駛制動系統(tǒng)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浙K×××××小型貨車從平陽縣蕭江鎮(zhèn)駛往浙江省蒼南縣龍港鎮(zhèn)方向。當日晚7時07分,被告人張某駕車行經蕭龍線2KM+560M處即蕭江鎮(zhèn)山橋村路段時,車頭右側撞擊前方在斑馬線邊從左往右橫穿道路的行人林某,造成林某受傷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鑒定,林某系遭受交通事故造成顱腦嚴重損傷,最終導致呼吸循環(huán)衰竭死亡。經平陽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張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即向平陽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報案,并向現場勘查民警投案。2015年8月4日,經平陽縣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被告人張某共賠償被害人林某親屬經濟損失人民幣378000元,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其以前供述,證人許某、袁某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及監(jiān)控視頻,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車輛技術鑒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身份信息,抓獲經過,交通事故調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車輛發(fā)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負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鑒于被告人張某犯罪后能自首,且已調解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并得到諒解,本院依法和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據此要求對其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但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辯護人要求適用緩刑的意見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彭志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代書記員 溫從劍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