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705號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8-13)
(2015)平刑初字第705號
被告人的
基本情況
被告人徐某某,農(nóng)民。2015年4月21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被告人滕順堂,農(nóng)民。2015年4月21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罰金已交納。)
被告人滕順堂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罰金已交納。)
二、退賠款6610元,退給平度市新河鎮(zhèn)灰埠村滕云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崔美艷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員 潘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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