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2004號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9-23)
(2015)汝民初字第2004號
原告張某甲,女,1986年4月21日出生,漢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劉其法,河南景紅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張某乙,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漢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甲與被告張某乙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甲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申請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甲自愿申請撤回對被告張某乙的起訴,屬于行使處分其訴訟權(quán)利的合法行為,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予原告張某甲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張某甲負擔(dān)。
審判員 馬曉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馮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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