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西萬初字第00170號(hào)
——河南省沁陽市人民法院(2015-8-28)
(2015)沁民西萬初字第00170號(hào)
原告黃玲利,女,漢族,1959年12月8日生,住沁陽市。
被告成國利,男,漢族,1961年11月21日生,住沁陽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黃玲利訴被告成國利為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黃玲利于2015年8月27日以再給被告一次機(jī)會(huì)為由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申請撤訴理由正當(dāng)。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黃玲利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黃玲利負(fù)擔(dān)。
審判員 訾東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張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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