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桐民初字第00356號
——河南省桐柏縣人民法院(2015-9-29)
(2014)桐民初字第00356號
原告何某某,女,1961年11月19日生。
被告胡某某,男,1961年10月12日。
原告何某某訴被告胡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總結(jié)。
原告訴稱,1986年經(jīng)人介紹于被告胡某某結(jié)婚;楹笠蚣彝ガ嵤鲁臣苌鷼,現(xiàn)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要求與被告胡傳江離婚。
本院認為,原告起訴離婚,因未提交雙方登記結(jié)婚的證據(jù),不能確定是夫妻關(guān)系,本案不屬人民法院受案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何玉貴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段 奇
審 判 員 張得森
人民陪審員 張成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王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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