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543號
——河南省泌陽縣人民法院(2015-9-7)
(2015)泌民初字第01543號
原告吳××。
委托代理人陳××。
被告楊××。
本院在審理原告吳××與被告楊××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吳××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吳××申請撤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吳××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已減半收。,由原告吳××負擔。
審判員 陳新科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 何 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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