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2211號
——河南省太康縣人民法院(2015-9-2)
(2015)太民初字第2211號
原告歐某某,男,漢族,1964年4月28日出生,村民,住太康縣。
被告朱某某,女,漢族,1990年5月6日出生,村民,住太康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歐某某訴被告朱某某撫養(yǎng)費糾紛一案中,原告歐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歐某某以雙方糾紛因其他事由另行通過法律途徑處理為由,申請撤訴,理由正當(dāng),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歐某某撤回起訴。
審判員 穆冬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書記員 張中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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