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196號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2022-3-11)
(2022)滬0113刑初19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于江蘇省如東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農(nóng)民,戶籍地江蘇省如東縣。因本案于2021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1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井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21年10月1日2時30分許,酒后駕駛牌號為蘇FXXXXX小轎車,車載董某至寶山區(qū)XX路XX路東側200米處,因操作不當,沖撞路邊綠化帶樹木造成翻車事故,被出警的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警員查獲。上海市公安局寶山XX支隊認定被告人李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復旦大學上海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李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62毫克/毫升,屬醉酒駕駛機動車。同年10月8日,被告人李某接電話通知主動至公安機關接受處理。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且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被告人李某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李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周 皓
書 記 員 陸海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