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360號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2022-5-30)
(2022)滬0117刑初360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自報賈某某,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于陜西省寶雞市,XX,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寶雞市陳倉區(qū),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3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賈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由于疫情防控等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nèi)無法繼續(xù)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審理。
審 判 長 曹吉良
審 判 員 陳 鏹
人民陪審員 沈權(quán)峰
書 記 員 呂秋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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