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哪些案件人民陪審員可以不參加審判的批復(fù)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哪些案件人民陪審員可以不參加審判的批復(f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哪些案件人民陪審員可以不參加審判的批復(fù)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哪些案件人民陪審員可以不參加審判的批復(fù)
1957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人民解放軍0169部隊軍事法院:
你院本年1月15日來函已收悉。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八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但是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案件除外"。我們理解,這里所說的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案件,就是可以不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亦即不需要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案件。第一審人民法院受理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和輕微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至于來函所問哪些案件是簡單的民事案件和輕微的刑事案件的問題,目前法律尚無規(guī)定,茲將本院1956年9月20日研字第9407號對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fù)抄送你們一份,供工作中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