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經濟犯罪案件被告人在偵查過程中突患嚴重疾病應否中止訴訟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經濟犯罪案件被告人在偵查過程中突患嚴重疾病應否中止訴訟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經濟犯罪案件被告人在偵查過程中突患嚴重疾病應否中止訴訟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經濟犯罪案件被告人在偵查過程中突患嚴重疾病應否中止訴訟問題的批復
1987年1月2日,最高檢
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經濟犯罪案件被告人在偵查過程中突患嚴重疾病應否中止訴訟的請示》收悉,F(xiàn)答復如下: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至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精神,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直接受理的經濟犯罪案件偵查過程中,對病情嚴重、神志不清、喪失記憶力而不能承受訊問的被告人,可以由承辦案件的檢察院決定暫緩訊問,待被告人病情好轉,能夠對其訊問時,再繼續(xù)訊問。但對于其他偵查工作則應抓緊進行,并應注意及時追繳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財物。
如果案件已偵查終結,被告人突患嚴重疾病、神志不清而無法表達自己意志時,亦可暫緩對被告人提起公訴或免予起訴。待被告人病情好轉時,再提起公訴或決定免予起訴。
如果被告人正在羈押,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或監(jiān)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