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宗平 ]——(2003-9-12) / 已閱15921次
2、司法解釋的主體 明確司法解釋可以由(應當由)哪些司法機關單獨或共同行使。尤其要明確,地方司法機關有無權利制定地方化的司法解釋的問題。
3、司法解釋的原則 需要涵蓋注重價值取向,合乎立法精神,維護法制統(tǒng)一等原則,尤其要限制司法解釋對刑法的擴張性解釋,對立法解釋的“侵蝕”,實體法律規(guī)范的“創(chuàng)設”等傾向。
4、司法解釋的對象 在進一步明確“具體運用法律”的含義的基礎上,從正反兩個方面規(guī)定,哪些由司法機關解釋,哪些司法機關不得解釋,哪些由司法機關單獨解釋,哪些由司法機關共同(或會同其他機關)解釋。
5、司法解釋的審議通過 明確司法解釋應由何機關經何程序審議方為通過,通過的司法解釋如何公布施行。
6、司法解釋的報送備案 明確司法解釋應否以及如何向有關機關報送備案。
7、司法解釋的審查適用 明確何主體可以向何機關提出審查請求,何機關按何程序進行審查,審查出的違法性或越權性或沖突性規(guī)定在所涉案件中如何適用。
通聯(lián):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qū)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張宗平 0717-8209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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