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史秀永 ]——(2013-1-24) / 已閱5633次
【案情】
2010年5月4日、8月20日、10月1日,武某為郭某出具借條各一張,借款金額分別為116萬元、30萬元、40萬元,共計186萬元。之后,武某成立了一家獨資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位于受訴法院所屬轄區(qū)某縣。郭某提供的證據(jù)不僅包括武某為其出具的三張借條原件,還包括加蓋武某成立的某獨資有限公司公章的三張借條復印件。郭某將某獨資有限公司作為被告提起訴訟并經庭前調解未果后,又申請追加武某及其妻子聶某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某縣法院將追加被告申請送達武某及聶某后,武某及聶某在15日內向某縣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該案性質系民間借貸糾紛,應由其住所地某市法院管轄。某縣法院尚未通知武某、聶某作為被告參加訴訟。
【分歧】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關于武某、聶某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是否成立,應否將案件移送某市法院審理,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武某、聶某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成立,應當將案件移送某市法院審理。理由是,本案的案由應確定為“民間借貸糾紛”,民間借貸糾紛究其性質而言屬于借款合同糾紛的范疇,依法應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借款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武某、聶某的住所地及借款合同履行地均為某市,故該案應由某市法院管轄,某縣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某市法院審理。
第二種觀點認為,武某、聶某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成立,某縣法院應當對其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予以裁定駁回。理由是,該案的案由應確定為“保證合同糾紛”,保證合同是一個獨立的第三級案由,當事人可以單獨就保證法律關系提起訴訟。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依法應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證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被告某獨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保證合同履行地均為某縣,故該案應由某縣法院管轄,某縣法院應對武某、聶某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予以裁定駁回。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本案的案由應確定為“保證合同糾紛”。保證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隨主合同的消滅而消滅。但是,保證合同仍然具有一定的獨立性,該合同可以約定保證債務僅擔保主合同債務的一部分,也可以約定保證人對保證合同有獨立的變更或消滅的權利,當事人還可以單獨就保證法律關系形成訴訟。就本案而言,原告郭某是以加蓋某獨資有限公司公章的三張借條復印件為證據(jù)提起訴訟的,其提起訴訟的被告為某獨資有限公司而非武某,也非某獨資有限公司與武某。因某獨資有限公司的公章加蓋于三張借條復印件的左側,并未加蓋在三張借條復印件右下角的借款人武某處,雖然三張借條復印件均與原件核對無異,但仍然不能認定某獨資有限公司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應該將其認定為借款合同的保證人。因借款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故應當依照《擔保法》的有關規(guī)定,由某獨資有限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原告郭某可以單獨將某獨資有限公司作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其在保證范圍內依法承擔保證責任。
2.管轄權異議的提出者應為案件當事人。在審判實踐中,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當事人主要為被告。本案中,原告郭某雖然在立案后申請追加武某及其妻子聶某為被告參加訴訟,某縣法院也將追加被告申請送達于武某及聶某,但是該院既未作出駁回追加被告申請的裁定,也未書面通知被追加的武某、聶某參加訴訟,故武某與聶某仍然為沒有參加進訴訟的案外人,而非本案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如果一方當事人依法提出了追加當事人申請,另一方當事人依法提出了管轄權異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既依法提出了追加當事人申請,又依法提出了管轄權異議,首先應當依法解決管轄權異議問題,然后才能決定是否追加案件當事人。只有依法確定了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后,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決定是否追加當事人。具體到本案,在案件的管轄權還沒有確定的情況下,某縣法院是無權作出是否追加武某、聶某為本案被告的決定,武某與聶某自然也不能以被告的身份參加進訴訟來,因此二者沒有資格和權利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某縣法院對其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當然不能支持。
進言之,假使某縣法院依法通知了武某、聶某作為被告參加訴訟,武某、聶某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了管轄權異議,某縣法院也應當對其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予以裁定駁回。因為,本案的案由為“保證合同糾紛”,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依法應當由保證合同的被告住所地或者保證合同的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只有郭某將武某與某獨資有限公司或者將武某、聶某與某獨資有限公司作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訴訟時,武某或武某、聶某主張的管轄權異議才能成立,某縣法院才會將案件移送某市法院審理。因為,當事人同時就主合同和從合同提起訴訟的,應以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確定案由,而不應以從合同即保證合同確定案由;案件的案由被確定為“借款合同糾紛”后,依法應當由借款合同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借款合同的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當事人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也作出了同樣的規(guī)定。從以上規(guī)定可以看出,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內提出,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是當事人享有的法定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有責任、有義務對提出的管轄權異議進行審查,并作出書面裁定,以此決定是否支持當事人主張的管轄權異議。本案被告某獨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未提出管轄權異議,是否喪失了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呢?筆者認為,雖然提交答辯狀的期間為除斥期間,但這并不意味答辯期屆滿后當事人就不能再提起管轄權異議。對于當事人逾期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審查、不做答復,但可以作為人民法院依職權發(fā)現(xiàn)管轄權問題的線索之一,人民法院仍可以依職權決定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具體到本案,被告某獨資有限公司雖然未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但其在答辯期屆滿后仍然能夠提出管轄權異議,只不過某縣法院對其逾期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沒有審查和答復的義務,但仍可通過其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發(fā)現(xiàn)該院對本案是否具有管轄權,并依職權決定是否將案件移送至某市法院審理。
需要說明的是,自然人成立的獨資公司與自然人在訴訟活動中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能混為一談。對自然人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由自然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并由自然人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對獨資公司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由獨資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并由獨資公司以法人的名義參加訴訟。
綜上所述,本案的案由應確定為“保證合同糾紛”,原告郭某可以將某獨資有限公司作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其依法承擔保證責任。因某縣法院尚未依法通知武某、聶某作為被告參加訴訟,武某與聶某仍然是訴爭案件的案外人,沒有資格和權利提出管轄權異議,故某縣法院對其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應當依法予以駁回。某獨資有限公司雖然未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但其在答辯期屆滿后仍然能夠提出管轄權異議,只不過某縣法院對其逾期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沒有審查和答復的義務,仍可以通過其提出的管轄權異議這一線索,發(fā)現(xiàn)該院對本案是否具有管轄權,并可以依職權決定是否將案件移送某市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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