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寧紅麗 ]——(2013-7-18) / 已閱22586次
[5]“其立法目的在于保護支付能力較弱之買受人,蓋欲利用分期付款為交易行為者,通常為支付能力較弱之人。而此種低收入者,一般亦無法預期其日后支付能力是否能穩(wěn)定維持而不生變化,因此有于法律上特別保護之必要!盡edicus, Schuld R Ⅱ Besonderer Teil,10. Aufl. , 380, Rn. 126.轉(zhuǎn)引自楊淑文:《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爭議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05頁。
[6]該條系仿自德國1894年“分期付價交易法”第4條第22項關于“屆期條款”的規(guī)定(Verfallsklausel)。該法于1990年為“消費者借貸法”所取代。后者第12條規(guī)定了分期償還借款的全部到期條款。而此法又被2002年《德國債法現(xiàn)代化法》所吸收,F(xiàn)行德國民法第498條之規(guī)定:“分期償付消費借貸之全部清償1.在以分期付款方式償還的消費者消費借貸中,僅在下列情況下貸與人才可因借用人延遲付款而預告終止合同:1)借用人全部或者部分延遲支付至少兩期相連續(xù)的款項,并且延遲支付的款項達到消費借貸總額或者分期付款價額的10%;消費者消費借貸合同的期限超過3年的,達到5%以上。并且2)貸與人向借用人指定了為期2周的支付拖款金額的期間,并說明若借用人在該期內(nèi)不付款,貸與人將請求償還全部剩余債務,但這種指定和說明并沒有效果。貸與人最遲應在指定期間之時向借用人表示,自己愿意與其就達成雙方都可能同意的協(xié)議進行商談。2.貸與人預告終止消費者消費借貸合同的,則應從剩余債務中扣除在預告終止生效后的時間內(nèi)按分期計算方式產(chǎn)生的利息及消費借貸的其他與期間相關的費用。”
[7]邱聰智:《新編債法各論》(上),姚志明校訂,臺灣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200頁。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7號)第38條第2款明確了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約定“不得損害買受人利益”,明確了有關分期付款買賣的立法意旨。
[9]黃立主編:《民法債編各論》(上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30頁
[10]史尚寬:《債法各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96頁。
[11]參見翟云嶺:《分期付款買賣中的買受人利益保護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8頁。
[12]史尚寬:《債法各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96頁。
[13]但也有學者提出相反意見。如姚歡慶教授認為,“關于合同解除后賠償?shù)姆珊蠊,在合同法總則已有明確規(guī)定,現(xiàn)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就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作出特別規(guī)定,當然也就排斥了合同法總則關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的適用!辫b于第167條第2款沒有明確在出賣人解除合同情況下要求買受人賠償造成標的物損失的權(quán)利,則出賣人不應有這樣的權(quán)利。”參見姚歡慶:《〈合同法〉第167條規(guī)范宗旨之錯位及補救》,載《浙江社會科學》2007年第2期。但本文并不贊同此種觀點,而是認為《合同法》第167條與《合同法》第97條在適用上應是相互結(jié)合而非相互排除。
[14]翟云嶺:《分期付款買賣中的買受人利益保護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9頁。
[15][英]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第2、3卷),鄧正來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年版,第4頁。
[16]易軍:《私人自治與私法品性》,載《法學研究》2012年第3期。
[17]參見[德]康拉德•茨威克特、海因•克茨:《合同形式》,紀海龍譯,載《中外法學》2001年第1期。
[18]陳自強:《德國消費借貸之修正與債法現(xiàn)代化》,載《臺大法學論叢》第37卷第1期。
[19]楊宏暉:《締約前資訊義務之研究》(上),臺灣政治大學2009年碩士學位論文,第219頁。
[20][英]安東尼•奧格斯:《規(guī)制:法律形式與經(jīng)濟學理論》,駱梅英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31頁。
[21]林誠二認為,此項僅限于當事人對利率有約定,但是未載明于契約時才可適用。如當事人約定的利率低于百分之五,而未載明于契約時,為保護消費者權(quán)益,應依契約自由認為約定有效。參見林誠二:《民法債編各論》(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52頁。
[22][德]海因•克茨:《歐洲合同法》(上),周忠海等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7頁。
[23][荷]J,敚骸稓W盟立法對荷蘭民法典的影響》,載王衛(wèi)國主編:《荷蘭經(jīng)驗與民法再法典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24]See Geoffrey Woodroffe and Robert Lowe, Consumer Law and Policy(8th),Sweet & Maxwell 2010, p. 541.
[25]如我國臺灣地區(qū)“法務部”1982年律字第268號函稱:“查民法第389條規(guī)定之分期付價買賣,系屬強行規(guī)定,違此之約定,其超過部分無效!
[26]Byron D. Sher, The “Cooling-Off” Period in Door-to-Door Sales, 15 U. C. L. A. L. REV. 719(1968).
[27]參見池本誠司:“販賣信用取引の現(xiàn)狀と課題”,載《法律時報》83卷8號(2011年8月)。
[28]法國《消費法典》第121條至第125條也規(guī)定,在上門推銷或在工作場所推銷商品的情形,推銷人必須提交書面的合同文本,買受人享有7天的反悔期,在此期間他可以放棄訂立合同而不支付任何費用。此外,根據(jù)法國的其他法律,在電訊購物和取得居住用不動產(chǎn)方面,非職業(yè)的當事人也享有反悔權(quán)。參見[法]伊夫•居榮:《法國商法》(第1卷),羅結(jié)珍、趙海峰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99頁。
[29]在荷蘭民法典中,消費者撤回權(quán)適用于上門推銷、人壽保險合同、不動產(chǎn)分時共享以及遠距離合同以及消費者的房屋買賣合同。[荷]J.海瑪:《歐盟立法對荷蘭民法典的影響》,載王衛(wèi)國主編:《荷蘭經(jīng)驗與民法再法典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30]我國臺灣地區(qū)“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也規(guī)定,訪問買賣的買受人,對所收受的商品不愿買受時,可在收受商品后7日內(nèi),無須說明理由,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yè)經(jīng)營者解除契約,無須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31]Peter Mankowski, Beseitigungsrecht: Anfechtung, Widerruf und verwandte Institute. Tubingen, 2003, S. 1063.轉(zhuǎn)引自申海恩:《私法中的權(quán)力:形成權(quán)理論之新開展》,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222頁。
[32][日]山本敬三:《民法講義Ⅰ總則》,解亙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79頁。
[33]Byron D. Sher, The “Cooling-Off” Period in Door-to-Door Sales, 15 U. C. L. A. L. REV. 717(1968).
[34]See Anthony T. Kronman,Paternalism and the Law of Contracts,Yale Law Journal 786(1983).
[35]Eric A. Posner, ProCD v. Zeidenberg and Cognitive Overload in Contractual Bargaining, 77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1187 (2010).
[36]New York Code, General Business, sec. 218-a;California Civil Code, sec. 1723.
[37]Richard Craswell, Passing on the Costs of Legal Rules: Efficiency and Distribution in Buyer-Seller Relationships,43 Stan. L. Rev. 361,376 (1991).
[38]Omri Ben-Shahar and Eric A. Posner, The Right to Withdraw in Contract Law, 40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144,(2011).
[39]該條第3款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上門推銷的商品,消費者可以在買受商品之日起7日內(nèi)退回商品,不需要說明理由,但商品的保質(zhì)期短于7日的除外。商品不污不損的,退回商品時消費者不承擔任何費用!
[40]該條第2款規(guī)定:“消費者自購買直銷產(chǎn)品之日起30日內(nèi),產(chǎn)品未開封的,可以憑直銷企業(yè)開具的發(fā)票或者售貨憑證向直銷企業(yè)及其分支機構(gòu)、所在地的服務網(wǎng)點或者推銷產(chǎn)品的直銷員辦理換貨和退貨;直銷企業(yè)及其分支機構(gòu)、所在地的服務網(wǎng)點和直銷員應當自消費者提出換貨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7日內(nèi),按照發(fā)票或者售貨憑證標明的價款辦理換貨和退貨。”
[41]薛軍:《人的保護:中國民法典編撰的價值基礎》,載《中國社會科學》2006年第4期。
[42][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王闖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71、72頁。
[43]謝曉堯:《消費者:人的法律刑塑與制度價值》,載《中國法學》2003年第3期。
出處:《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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