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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監(jiān)護人”“公平分擔損失”制度研究

    [ 張學軍 ]——(2014-1-27) / 已閱17856次

    [4]就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所做的“條文解釋”之屬性,目前有兩種立場:其一是“立法者的解釋”(王利明:《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制度探討》,《法學家》2011年第2期,第59頁);其二是“在一定意義上”“反映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觀點!保ù藿ㄟh:《論歸責原則與侵權責任方式的關系》,《中國法學》2010年第2期,第41頁)
    [5]參見前引[3],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書,第31-36頁。
    [6]參見前引[3],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書,第38頁。
    [7]“民法室”指出,在侵權責任法制定過程中,有的學者提出,“公平責任(原則)屬于指導性原則,不能成為法院裁判依據(jù)”。前引[3],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書,第103頁。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這一立場是完全不妥的。
    [8]前引[3],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書,第101頁。
    [9]楊立新先生認為,《侵權責任法》第32條后段規(guī)定的“侵權責任”(還包括監(jiān)護人就限制行為能力人致?lián)p行為承擔的“侵權責任”),屬“公平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2條與24條是并列的。楊立新:《侵權責任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68頁。
    [10][德]克雷斯蒂安·馮·巴爾:《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下卷),焦美華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44-245頁。
    [11]前引[3],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書,第31頁。
    [12]前引[3],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書,第132頁。
    [13]前引[2],?怂箷,第192頁。
    [14]唐孝威:《意識活動和無意識活動的腦區(qū)能態(tài)理論》,《應用心理學》2004年第1期,第24-25頁。
    [15]前引[10],巴爾書,第244-245頁。
    [16]《牛津法律大辭典》,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年版,第351-352頁。
    [17]前引[10],巴爾書,第248頁。
    [18]在人有無意思自由、能否自由抉擇的問題上,“數(shù)百年來”西方哲學界存在著“意思自由論”和“決定論”兩種對立的立場。前者主張,“人們的行為并非由因果法則所支配,而系按自己的意思而自由選擇,行為都是行為主體自由思考與抉擇的結果,基本上意思決定人的選擇。”后者主張,“一切的行為,均是在事前就決定的,人事實上是沒有選擇的自由”。黃丁權:《刑事責任能力的構造與判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0-81頁。當代西方心理學界也有“自由意志論”和“因果決定論”兩種對立的立場。前者主張,“人的心理是自由的”(即可以“有多種抉擇”)、“人的心理是主動的、有一定意圖和打算的,即是說有目的和意義的”。后者主張,“現(xiàn)實的某一行為總能從過去的行為動力關系中找到原因,行為是被決定的,被先前的行為聯(lián)系所決定”。劉翔平:《心理學中的因果決定論和自由意志論》,《北京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5期,第34-37頁!耙馑甲杂烧摗被颉白杂梢庵菊摗笔钦_的。首先,在相同的環(huán)境下,不同的人所作的選擇是不同的甚至相反的;在不同的環(huán)境下,不同的人所作的選擇可能是相同的。另一方面,在相同環(huán)境下的不同時期,同一個人所做的選擇可能是不同的;在不同環(huán)境下的不同時期,同一個人所做的選擇可能是相同的。這些都是常識。由此可知,人的行為不是由外部環(huán)境決定的。其次,這得到了心理學實驗的證明。況志華博士指出,“大家所熟知的梅奧的‘霍桑實驗’、羅森塔爾的‘期待效應’實驗、米爾格拉姆的‘權威服從實驗’”表明,“被試驗不是僅對刺激變量消極地作出反應,相反,其對實驗的斷言決定了自身的行為反應!边@“恰恰證明”“人的目的性”對人的行為“發(fā)揮的巨大影響”。況志華:《自由意志與決定論的關系:基于心理學視角》,《心理學探新》2008年第3期,第6頁。
    [19]前引[10],巴爾書,第247頁。
    [20]《辭!分赋,“在人類,因后天學習影響極大,除初生的嬰兒外,無純屬本能的行為。”《辭!罚ǹs印本),上海辭書出版社1989年版,第1403頁。
    [21]余小波:《皮亞杰認知發(fā)展階段理論及其對教學的啟示》,《長沙電力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4期,第113頁。
    [22]前引[21],余小波文,第114頁。
    [23]拉倫茨先生指出,“法律行為是一種有目的的行為,即以最后引起某種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德]卡爾·拉倫茨:《德國民法通論》(下冊),王曉曄等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26頁。
    [24]Polmatier v. Russ, 537 A. 2d 468, Supreme Court of Connecticut, 1988,p. 472.
    [25]1922年,作為“相關領域的權威”的加拿大安大略省法院米德爾頓(Middleton)法官,在“具有重大指導意義的”斯萊特里訴海莉(Slattery v Hayley)一案中指出,“在精神病人實施侵權行為時,無疑應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精神病導致某些不可或缺的犯意不會存在的除外。然而,如果被告的精神病如此嚴重,以至于可以排除從事侵權行為的真實意圖之存在,則根本不存在自愿的行為(voluntary act),從而不存在責任!盩he Law reform Commission of Ireland, Report of the Liability in Tort of Mentally Disabled Persons, 1985,pp. 31-32. http: //www. lawreform.ie/_fileupload/Reports/rLiabilityMentallyDisabled. pdf, 2012年12月1日訪問。1950年,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上訴法院奧沙利文(O’Sullivan)法官,在懷特訴帕爾(white v Pile, 68 W. N.(N. S. W.)176, 1950)一案中指出,“如果某人的行為是完全無意識的,例如癲癇癥患者的抽搐或夢游,就其在該狀態(tài)下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害,則不必承擔責任。依此類推,如果精神病剝奪了患者的全部決定力(power of volition),就其在該狀態(tài)下實施的侵權,也不必承擔責任!盩he Law reform Commission of Ireland, Report of the Liability in Tort of Mentally Disabled Persons, 1985,p. 21.
    [26]《侵權法(第二次)重述》對第895J條評論(C)舉例說明如下:“A是一名認為自己系拿破侖的精神病人。B是將A監(jiān)禁在A的房間中的一名護士;被A認為是為了贏得戰(zhàn)役的勝利而阻止自己抵達滑鐵盧的威靈頓公爵的間諜。在試圖逃脫時,A斷開了一個椅子腿并用它攻擊B,導致B顱骨骨折。A應按毆打對B承擔責任。”這一例子標明,精神病人完成可以形成意志。
    [27]前引[10],巴爾書,第246頁。
    [28]余延滿、吳德橋:《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的若干問題—與劉寶玉、秦偉同志商榷》,《法學研究》2001第6期,第105頁。
    [29]前引[1],王澤鑒書,第88頁。
    [30]前引[3],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書,第101頁。
    [31]前引[3],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書,第32頁。
    [32]Laurence Francoz一Terminal and others. Children as Tortfeasors Under French Law, Martin-Casals, Miquel(Ed.),Children in Tort Law,Part I: Children as Tortfeasors, Springer-Verlag Wien New York, 2006, pp. 193-201.
    [33]Gerhard Wagner, Final Conclusions: Policy Issues and Tentative Answers, Miquel(Ed.),Children in Tort Law,Part I: Children as Tortfeasors, Springer-Verlag Wien New York, 2006,p. 292.
    [34][德]克雷斯蒂安·馮·巴爾:《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上卷),張新寶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頁。
    [35]前引[3],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書,第125頁。
    [36]前引[3],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書,第32頁。
    [37]前引[34],巴爾書,第111頁。
    [38]前引[3],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書,第101頁。
    [39]張金海:《公平責任考辨》,《中外法學》2011年第4期,第761頁。
    [40]Pieter De Tavenier, Children as Tortfeasors Under Belgian Law, Martin-Casals, Miquel(Ed.),Children in Tort Law, Part 1:Children as Tortfeasors, Springer-Verlag Wien New York, 2006, p. 75.
    [41]前引[3],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書,第132頁。
    [42]前引[34],巴爾書,第196頁。
    [43][德]Gerhard Wagner, supra note [33],p. 300.
    [44]李妍:《我們的病人—中國精神病患者報告》,《中國經(jīng)濟周刊》2011年第28期,第27頁。
    [45]前引[44],李妍文,第28頁
    [46]李鐵映:《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草案)>的說明—1991年6月21日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上》,http://www. npe. gov, cn/wxzl/gongbao/2000-12/28/content_5002610. htm, 2012年8月24日訪問。
    [47]前引[3],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書,第101頁。
    [48]王澤鑒先生指出,“德國法學界有一項共識,即此種損害賠償(未成年人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筆者注)將使未成年人長期負擔債務,致影響其生計,未來生涯計劃(包括結婚、就業(yè)),而妨礙其人格發(fā)展”。前引[1],王澤鑒書,第388頁。
    [49]參見張學軍:《監(jiān)護人“侵權責任”辨析》,載《政治與法律》2013年第6期,第2-15頁。
    [50]Valerie D. Barton, Reconciling the Burden: Parental Liability for the Tortious Acts of Minors, 51 Emory Law Journal 877,Spring, 2002,p. 894.
    [51]Bryan v. Kitamura, 529 F. Supp. 394,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District of Hawaii, January 5,1982, p.400.
    [52]前引[34],巴爾書,第186-187頁。
    [53]在葡萄牙,“慎重地將其歸入對侵權行為的責任,不是歸入危險責任,明確地表明訴因是基于推定的過錯。因此,在葡萄牙與在意大利一樣,父母親要免予責任也是很不容易的!鼻耙齕34],巴爾書,第187-18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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