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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本公司股東股權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 王克先 ]——(2015-6-30) / 已閱26850次

    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本公司股東股權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王克先 浙江新時代律師事務所


    [內(nèi)容提要] 侵占股權的行為在刑法上的定性,學術界和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問題主要集中在侵占股權的行為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是行為人本單位的財物。股東出資交付的財產(chǎn)屬于公司所有,股東擁有股權的同時,公司擁有了法人財產(chǎn)權。侵占股權,侵害了股東權利,使股東喪失了獲取收益并參與公司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等項權利,但就公司而言,可支配的財物沒有因此減少,也就是說法人財產(chǎn)權并沒有受到侵害,因此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本公司股東股權的行為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關鍵詞] 利用職務之便 侵占 股權 不構成 職務侵占罪

    引言

    隨著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越來越多的人投資成為股東,股權也因此成為與人們息息相關的重要財產(chǎn)權利。但隨之而來的卻是股權紛爭的大量涌現(xiàn),其中尤以侵占股權最為惡劣。而關于侵占股權行為在刑法上的定性,學術界和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問題主要集中在侵占股權行為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
    2012年6月,王某紅、張某平、梁某仁出資500萬元設立了浙江某公司,三人各持公司股份70%、20%、10%。2013年7月,王某紅委托中介公司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中介公司按照王某紅的授意,假冒張某平簽名,偽造了《股權轉讓協(xié)議》、《股東會議紀要》等文件,到浙江省某縣市場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將張某平的全部股份變更到王某紅名下。2015年3月,張某平到公安機關報案,控告王某紅涉嫌職務侵占,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對王某紅的行為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各抒己見,發(fā)生了激烈的爭論。
    一、相關判例
    1、周萍芳職務侵占案
    2001年4月,北京中綠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北京中綠公司)投資1000萬元在合肥成立安徽中綠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安徽中綠公司)。華人琴任安徽中綠公司執(zhí)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名義持股80%;周萍芳任安徽中綠公司總經(jīng)理,主持公司日常經(jīng)營管理工作,名義持股20%。
    2002年8月,華人琴去世,吳法順接任北京中綠公司和安徽中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3年6月,周萍芳假冒華人琴、吳法順的簽名,虛構華人琴與江振國(周萍芳之夫)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情節(jié),偽造安徽中綠公司《股東會會議紀要》、《公司章程修正案》等文件,欺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華人琴代北京中綠公司所持的80%股權變更到江振國名下,將法定代表人由吳法順變更為周萍芳。
    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移送合肥市人民檢察院,2006年6月19日,合肥市人民檢察院對周萍芳提起公訴。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周萍芳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沒收財產(chǎn)15萬元,周萍芳不服,上訴至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但公訴機關指控周萍芳涉嫌職務侵占罪,是指控她身為安徽中綠公司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通過虛報冒領等方式,將本單位價值207.8萬元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公訴機關認為,對股權是否能成為犯罪對象尚存在爭議,因此未就周萍芳侵占股權的行為提起公訴。
    2、栗強華職務侵占案
    2003年3月,周合昌、鄭萬朝、朱朝云出資100萬元設立新疆阿克蘇天源節(jié)水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天源公司),后經(jīng)變更,3人各持公司股權70%、10%、20%。2005年11月,天源公司聘任栗強華為副經(jīng)理。2006年1月,栗強華利用掌管公司公章等之便,未經(jīng)鄭萬朝、朱朝云同意,偽造了《股東會議紀要》、《股權轉讓協(xié)議》等文件,在阿克蘇地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將鄭萬朝、朱朝云的全部股份變更到其妻周惠娟、其岳父周合昌名下。2007年3月26日,栗強華被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五家渠墾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后以職務侵占罪被公訴至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五家渠墾區(qū)人民法院。
    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農(nóng)六師五家渠墾區(qū)法院一審認為:栗強華被天源公司聘任為副經(jīng)理,利用職務便利,以偽造文件、變更登記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股份價值122.2377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判決栗強華犯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
    栗強華不服,上訴至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農(nóng)六師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挪用資金部分事實略)
    二、《公安部經(jīng)偵局關于對非法占有他人股權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問題的工作意見》
    《公安部經(jīng)偵局關于對非法占有他人股權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問題的工作意見》(2005年6月24日)(下簡稱《工作意見》)內(nèi)容:
    近年來,許多地方公安機關就公司股東之間或者被委托人采用非法手段侵占股權,是否涉嫌職務侵占罪問題請示我局。對此問題,我局多次召開座談會并分別征求了高檢、高法及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書面答復我局:對于公司股東之間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東股權的行為,如果能夠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則可對其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東股權的行為以職務侵占罪論處。
    現(xiàn)予網(wǎng)上公布,供各地公安機關辦理類似案件時借鑒參考。
    據(jù)說,上列案件的偵辦,與《工作意見》有關。
    三、職務侵占罪概述
    (一)職務侵占罪沿革
    我國對職務侵占行為長期以來一直按貪污罪處理。1988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guī)定》擴大了貪污罪的主體范圍,把“集體經(jīng)濟組織工作人員”、“其他經(jīng)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作為貪污罪主體。
    職務侵占罪最早淵源于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第10條,公司董事、監(jiān)事或者職工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shù)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chǎn)。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12月25日作出《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明確規(guī)定,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第10條的規(guī)定,公司和其他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職工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業(yè)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構成侵占罪。職務侵占罪最終為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1條所確立。
    (二)職務侵占罪概念
    依照《刑法》第271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1、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且不屬于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
    2、職務侵占罪在主觀方面為故意,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即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
    3、職務侵占罪所侵犯的客體是本單位的財物所有權。
    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單位依法成立后,對出資者的出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對外的責任承擔上,以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單位依法所擁有的全部財產(chǎn)承擔責任,而出資者僅按各自的出資比例對內(nèi)承擔責任,兩者的法律責任不一致。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單位財物所有權,既不屬于公民的私人財物所有權,也不屬于公共財物所有權。
    4、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是行為人本單位的財物。
    本單位的財物包括:⑴屬于本單位所有的財物;⑵本單位的債權;⑶本單位依照法律和合同管理、使用或運輸?shù)乃素斘。行為人侵占了本單位依照法律和合同管理、使用或運輸?shù)乃素斘,行為人所在的單位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實質(zhì)上侵犯了本單位的財產(chǎn)所有權。
    5、職務侵占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前提條件。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一般是指行為人利用自己在本單位所擔任的一定職務,如董事、經(jīng)理、會計等,并因職務產(chǎn)生的方便條件,即管理、經(jīng)手本單位財物的便利。對于不是利用職務上便利,而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不構成本罪。將財物非法占為己有,一般表現(xiàn)為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數(shù)額較大則是認定行為人侵占本單位財物的社會危害性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
    四、股權是否屬于本單位財物的不同意見
    (一)許多人認為,股權屬于本單位財物,但理由不盡相同:
    1、有人認為從股權的原理看,屬于本單位財物
    ⑴侵占股權最終轉化為侵占公司的財產(chǎn)。
    看起來股權屬于股東的財產(chǎn),但事實上除了表決權、經(jīng)營權等權利之外,更大的價值在于該股權對應的屬于公司管理下的財產(chǎn)。侵占公司股權的目的都是指向公司擁有的財產(chǎn),其最終的目的都是獲取某種可期待收益。而達到這個目的需要通過成為股東才能實現(xiàn)。因此,雖然公司依法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chǎn)權,但該財產(chǎn)在支付必要的運營成本后,得到實際收益的仍然是股東。即使在公司被清算、解散的情況下,最終的剩余資產(chǎn)也同樣是歸屬于股東。所以說,侵占股權最終仍是轉化為侵占公司的財產(chǎn),只是該財產(chǎn)在一個合理的期限內(nèi)置于企業(yè)的運營、管理之下,原本屬于股東的份額,因行為人的侵占行為導致財產(chǎn)的權屬發(fā)生變化。
    ⑵股權于公司管理范疇,可視為本單位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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