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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宋英輝 ]——(2000-10-20) / 已閱14540次

    從制度上保障審判獨立

    人民法院報2000年6月20日
      司法公正的基本條件之一是審判者中立,而審判者保持獨立性又
    是其中立的前提。如果審判不獨立,動輒受到外界干擾和影響,其中
    立就難以保證,審判的公正也就蕩然無存。實現審判獨立,必須進行
    司法體制改革。
      一、改革法官制度,保障審判獨立
      辦案法官個體獨立,是司法相對于其他部門而獨立的前提,也是
    審判獨立的基礎所在。為此,應當建立保障法官獨立行使職權的制度
    機制。具體包括:
      1.完善法官資格和選拔制度。法官具有較高的素養(yǎng),是司法保持
    獨立與公正的基本保障。為建立一支高素質的法官隊伍,各國均對法
    官任職資格作出了嚴格規(guī)定。我國也應對法官任職資格作出較高要求
    。在多數國家,法官的任命權一般集中在最上層,這有利于確立法官
    的地位和權威,從人事制度上防止地方勢力對審判獨立的干擾。建議
    對我國現行法官產生制度進行改革,以避免地方利用人事任免權干涉
    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2.完善法官依法履行職務的保障制度。譬如,明確法官在任職期
    間除非具有法定事由(有重大瀆職行為或者由于身心故障長期不能履
    行職務)并依據法定的程序,不得違反其意愿將其撤職、停職、調職
    或命令其退休;適當提高法官的工資待遇,使其收入與地位、尊嚴和
    職責相適應,以增強其榮譽感、責任感,從物質條件上保障其行使職
    權的獨立性;確立法官的司法豁免權等。
      3.建立科學的法官懲戒制度。在我國,有關立法規(guī)定了法官懲戒
    制度,但具體程序缺乏明確規(guī)定,尚有待完善。我國還實行錯案追究
    制,但該制度在實際運作中也暴露出明顯的弊端,主要是對錯案的界
    定不盡科學,懲戒措施不盡合理。下級法官往往為避免受到追究,遇
    到拿不準的案件就向上級法院請示,嚴重影響了法院審級獨立。建議
    建立專門的法官懲戒委員會或類似彈劾機構,依照嚴格的法律程序,
    公正地對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失職、瀆職法官進行審理和懲戒。
      4.科學界定法官職數。我國法官數量龐大,使本來就面臨許多困
    難的法官制度改革更為困難。實際上,被稱作“法官”的人中,有相
    當一部分屬于單純從事司法行政管理的人員,并非真正從事審判工作
    。因此,應當科學界定法官職數,使“法官”這一稱謂名副其實,使
    其向精英化發(fā)展,以便使各項法官制度改革得以落實。
      二、理順司法機關內部關系
      審判獨立,要求上、下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做到彼此獨立。上級
    法院應依法通過法定程序對下級法院實施監(jiān)督。違法進行指示、干預
    的,應作為該法官被彈劾或罷免的理由之一;下級法院也不能對未審
    結的案件主動向上級法院請示或事先交換意見,違反者應視為其不勝
    任法官職位,應當被依法彈劾或罷免。法官的以上行為也應當視為訴
    訟程序違法的情形之一,而構成宣布其訴訟行為無效的原因。
      在法院內部,院、庭長作為其他法官的行政領導,往往會對其他
    法官的獨立性產生一定的影響。為此,必須淡化對法官的行政管理,
    借鑒其他國家做法,在法院內設立類似法官委員會或者法官會議的機
    構,負責法院重大行政事務的決策,日常司法行政事務則由專職司法
    行政事務官員負責,從而避免院、庭長對其他法官的獨立性施加影響

      三、從制度上消除地方權力對國家司法權的控制與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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