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5-3-26) / 已閱8415次
教師不宜納入公務員隊伍
楊濤
針對受教育權的憲法保護問題,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莫紀宏日前建議,把義務教育的教師隊伍納入公務員隊伍管理,以國家財政保障教師待遇,從而穩(wěn)定各地尤其是落后地區(qū)義務教育階段師資隊伍。(《新京報》1月16日)
應當說,莫紀宏研究員提出這個建議的初衷是好的,因為在現(xiàn)實生活中,教師相對于政府公務員來說,處于弱勢地位,因而,一些地方任意克扣教師工資、福利待遇的事件時有發(fā)生,特別是一些邊遠和貧窮的鄉(xiāng)村地區(qū),教師的工資經(jīng)常不能按時按量領取。因此,將教師隊伍納入公務員隊伍可能有助于教師工資、福利待遇得到充分的保障。但是,我們要問的是,要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待遇就一定要將教師隊伍納入公務員隊伍嗎?
進行義務教育的教師的工作實際上就是完成國家的義務,因為根據(jù)《憲法》及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國家有承擔義務教育的責任。那么,進行義務教育的教師們在完成國家的義務,當然享有要求國家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的權利。從這一意義上講,教師們與公務員有相似的地方,那就是國家財政要足額和及時保證其工資、福利待遇的發(fā)放,正因為如此,一些國家將進行義務教育的教師納入公務員隊伍。
但是,進行義務教育的教師與公務員畢竟有著本質(zhì)的不同。公務員是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其有權行使一定的權力,但也必須受到相應的監(jiān)督和制約,并且其在權力的濫用時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教師從事的是教書育人的工作,并不享有公權力,有其自身的規(guī)律。因而,有關公務員的義務和權利、職位分類、錄用、監(jiān)督制約、職務升降等等許多方面的規(guī)定都不能完全適用于教師,教師隊伍的管理與公務員隊伍的管理有著不同的要求。因此,如果將進行義務教育的教師納入公務員隊伍不僅存在理論上的悖論,在實際的操作中也會出現(xiàn)許多的困難。
因而,問題的關鍵不在于要將義務教育的教師納入公務員隊伍,而是要考慮到如何周全地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待遇,將《教師法》諸如“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經(jīng)費支出,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tǒng)一的原則,在財政預算中單獨列項!敝惖挠嘘P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待遇的規(guī)定落到實處。筆者建議,在《公務員法》單列一章,規(guī)定進行義務教育的教師的工資、福利待遇與公務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統(tǒng)籌管理,同等對等,同時發(fā)放,教師享受公務員的待遇但不承擔公務員的義務,只承擔教師應盡的義務。
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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