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袁倩 ]——(2005-4-14) / 已閱8757次
國家相關政策的調整對電源建設項目的影響分析
山東中華聊城發(fā)電廠 袁 倩
近年來,我國國民經濟保持快速增長,電力需求矛盾加劇,2004年,全國有24個省級電網出現(xiàn)了拉限電。發(fā)電裝機容量雖然也保持著高速增長,但裝機增長速度繼續(xù)低于用電增長3個百分點左右,電力供需形勢比去年更加緊張。供用電形勢對電源建設項目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但另一方面,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調整對電源建設項目的制約和影響又是不容忽視的。
針對近年來投資增長過快和投資結構不合理的問題對經濟增長質量的提高和產業(yè)結構的優(yōu)化升級的嚴重制約,國家對固定資產投資出臺了一些限定性的政策。如項目注冊資本金的提高。國發(fā)[2004]13號文《國務院關于調整部分行業(y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的通知》中規(guī)定的基本建材項目資金比例的大幅度提高,勢必影響到電源建設項目的造價及經濟性。
在銀行信貸方面。由于目前銀行內控機制不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有待完善。為了降低金融風險,保證國民經濟持續(xù)健康發(fā)展,銀行上收信貸權限,嚴控熱點行業(yè)貸款,對建設項目的貸款條件更加嚴格。在項目融資貸款方面,銀行嚴格控制貸款權限,對貸款項目嚴格審查,貸款承諾函只能由總行出具。并嚴格規(guī)定:必須取得項目的正式核準或批準立項文件后方能辦理融資貸款手續(xù),這樣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銀行的金融風險。但上述政策的變化對電力項目的建設起到了抑制作用。
在土地政策方面,為了推進“三農”問題的解決,國土資源部動作頻頻,而且力度很大,國土資源部嚴格土地管理、加強耕地保護, 嚴把土地審批關鍵環(huán)節(jié),推進征地制度改革。運用土地政策調控土地供應,遏制部分行業(yè)過度投資和重復建設。停止不符合國家產業(yè)政策和市場準入條件的項目用地供應。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執(zhí)法檢查組關于檢查<土地管理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明確要求,要堅決貫徹執(zhí)行《土地管理法》,實行世界上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要認真落實建設占用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建立更加嚴格的用地審批制度和土地監(jiān)管體系,改革和完善征地制度;積極運用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抓緊建立參與宏觀調控的機制;嚴格執(zhí)行行政許可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guī),嚴格依法行政,配合有關部門抓緊研究改革征地制度,修改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新修訂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7號)對建設項目用地作出了更加嚴格和具體的規(guī)定。
上述政策對電源建設項目,尤其是新建項目的建設都起到了很大的制約作用,需要遵循的政策法規(guī)及履行的審批及核準程序更加嚴格,建設項目面臨的形勢也更加嚴峻。項目建設單位只能在認真學習并執(zhí)行國家政策的基礎上,在國家政策及法律法規(guī)的指導下積極推進項目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