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先旺 ]——(2007-8-30) / 已閱9540次
對同一交通事故有多個第三者如何判決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
楊先旺律師
隨著《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實施,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中第三者要求保險公司對交強險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件越來越多。但由此帶來的法律空白問題也擺在了人們的面前。其中對于某一交通事故中,機動車肇事致多個第三者遭受損害的,其中一人先行起訴到人民法院,其他第三者尚未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查該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只投保有“交強險”(即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事故中包括先行起訴的受害人和其他受害人所受到損害經濟損失數(shù)額遠遠大于保險公司應在強制責任保險限額承擔的賠償數(shù)額。這里就出現(xiàn)了矛盾:如果不給其他受害人預留相應的份額,那么極有可能使得最需要得以賠償?shù)牡谌邿o法甚至根本得不到賠償。如果將受害人共同給預處理,但其他受害人現(xiàn)在尚未提起訴訟,賠償數(shù)額無法核實確定。
筆者認為,對于這種情況,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guī)定來處理。但由于這種處理方式并未有法律明確規(guī)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尚有待于探討。第54條是這樣規(guī)定的: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愿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
這樣處理的好處是,盡管其他第三者現(xiàn)在尚未提起訴訟,但是按照公平的原則,對于在同一事故中受到的損害,應共同得到賠償,而不應存在先后之分;另外,如果要求其他第三者共同參加訴訟,也能夠使第三者之間不會產生不必要的矛盾;也防止其他第三者雖然沒有提起訴訟,但直接到保險公司申請了賠償,如果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已經承擔責任,再通知保險公司參加訴訟,徒增訴累。
人民法院可以在收到先行訴訟的受害人的案件后,根據(jù)交通事故認定中載明的第三者,通知其他人參加訴訟。這時又產生一個問題,就是被通知的第三者,不愿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的,人民法院是否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這就是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釋或批復,因為要求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必竟與遺產繼承不一樣的性質。作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一般而言是不存在放棄權利的情況的。但是如果當事人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記錄在案,對其賠償問題不在受理和處理。
作者單位:山東智祥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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