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童振華 ]——(2006-9-15) / 已閱106692次
2、代位權的范圍:(1)該債權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2)以債權人債權為限。(73#)
3、費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73#)
4, 代位權訴訟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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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中止代位權訴訟。
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xiàn)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
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次債務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債務人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債務人起訴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權訴訟裁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法中止。
5, 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6,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xiàn)。
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四、關于撤銷權
1、撤銷權的概念
74#:“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于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撤銷權的行使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74#)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75#)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條和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五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guī)定。
3, 撤銷權訴訟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四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轉讓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債務人為被告,就同一標的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代位權和撤銷權在以往三部合同法中都是沒有的。
五、當事人一方變動
76#:“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一、 合同的變更
1、協(xié)商變更。(77#)批準變更。(77#)
2、變更內容約定不明確,推定為未變更。(78#)
二、合同的轉讓
1、權利的轉讓
79#:“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通知的義務。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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